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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仁大學學生請假規則

 

99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務會議修訂通過

第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,須於事前向授課教師請假;如因突發事故無法到課者,須補辦請假手續。

第二條 事、病假、喪假:事、病假、喪假由學生逕向授課教師辦理。

第三條 公假

一、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可向校方申請公假:

1.奉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。

2.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。

3.各院、系(所)或行政單位主管指派擔任公務者。

4.經選派出席學校各級會議者。

5.有關兵役事項,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。

6.因公或義行負傷者(得檢呈政府主管機關證明或社會輿論補辦請假)。

7.因原住民族身分辦理歲時祭儀請假者(檢附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【例如村里辦公室開具證明】)

二、學生公假應事先申請、填寫公假單,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經派遣(邀請)單位簽證,由所屬系主任(所長)核准後,並將請假單各聯分送至任課教師、系(所)及學務處生輔組登錄;於申請公假日10天前(依上班工作天數計)完成請假手續。但四日(含)以上之公假應再送學務長核定。

三、若同系單班申請公假人數超過15人且涉及全人教育課程時,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應再會簽全人教育課程中心知悉,以利轉知全人教育課程任課教師。

第四條 產假或哺育幼兒假:

學生因懷孕引發之產假或因哺育幼兒之事(病)假,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填寫請假單,逕陳請系主任(所長)核准,並將請假單各聯分送至任課教師、系(所)及學務處生輔組登錄,始完成請假手續,但四日(含)以上之產假及哺育幼兒假應再送學務長核定。

一、請產假者,於分娩前給產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,惟不得保留至分娩後;分娩後予分娩假八週。

二、學生無法親自辦理產假、哺育幼兒之事假時,得以電話書信或託友人先向系(所)報備,並於二週內補辦請假手續。

三、因產假、哺育幼兒假期間之成績評量依學則第27條辦理。

四、學生因哺育幼兒申請之延長休業年限,依學則第34條辦理。

第五條 學請假時,如遇期中考試、學期考試或畢業考試必須依本校「學生考試請假規則」辦理。

第六條 學生公假單、產假單及學生請假證明單(事、病假)請至各系所辦公室或生輔組領取。

第七條 本規則經學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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